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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静安人民法院透露,刘因工作变动,生活陷入困境,吃饭成了问题,硬着头皮向杨借钱。
杨某到达刘某的出租屋后,女子没有任何掩饰,直接表示希望肉偿,通过发生关系,一笔勾销1000元。
警方接到周围邻居的举报,称刘涉嫌卖淫。警方迅速上门进行突击检查,看到了杨和刘。
杨某顿时惊慌失措,在民警的询问中,支支吾吾,前言不搭后语,民警见此,将杨某和刘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最终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并对杨某进行了10天行政拘留。被拘留时,警方应通知有关家属。
杨打电话给妻子,告诉她她被拘留了。
拘留期满后,杨越想越觉得不对劲,越觉得委屈。他去刘的出租屋要账,没有嫖娼的主观意图,警察也没有抓到现在。
在嫖娼的构成要素中,必须发生金钱支付。当你不付钱,让自己识别刘的笔录时,照片是一个号码,不是刘本人。
杨某认为自己并非嫖娼,于是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经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刘没有当场取得财产,但他以另一种方式增加了财产,杨也失去了对刘的债权,视为双方以金钱为媒介。
通过双方的记录,识别记录,已经足以证明案件的事实,不需要现场查获才能确定双方的交易。
杨某提出,公安机关执法现场未通知杨某家属,公安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当时,杨某想自己打电话,但公安机关没有反复通知。
刘照片对应的编号信息不是刘,是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的,但不影响杨享有的任何权利义务,不属于程序违法问题。
法院裁定,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驳回了杨的全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