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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讨债公司讲述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不催要就可以不还钱了吗?

时间:2024-11-12 13:44:14 点击:25 来源:厦门讨债公司 官网:https://xm.hflmwl.com/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是,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条


借款人能否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


而不予偿还呢?


出借人还能要回欠款吗?


接下来,一起看看


小李遇上的这起借款纠纷……


案情回顾


2011年10月,小王向小李借款5万元,并给小李写了一张借条,内容写着:


借条


今借小李人民币50000元整。


小王


xx年xx月xx日


借条右下方有小王的亲笔签字并注明了借款日期。借钱之后,小李多次向小王催要借款,小王均以“自己没钱”为由搪塞,后来小王直接玩起“失踪”,小李无法联系上小王。


直至今年,小李刷手机短视频时,偶然发现了小王的行踪,故将其诉至宝坻法院。


案件审理


庭审中


小王承认确实向小李借了5万元


但他提出,自2016年10月之后


小李没有再催过自己还钱


所以他认为该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


小李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中,小王为小李出具的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所以小李可以随时要求小王偿还,但应当给小王必要的准备时间,这个准备时间属于合理的必要时间,合理期限届满之日就是出借人小李请求借款人小王偿还借款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诉讼时效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故此,小王以该借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抗辩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


最后,双方当事人经法官主持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同意还钱并当庭履行完毕。


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典中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


诉讼时效期间并非从借款之日起计算


而是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


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小明,你欠我的钱限你三天内还给我!”


如果第四天了小明还没还钱,那么诉讼时效从此时开始计算。


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一项主要义务,在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借款人何时返还借款,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


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且事后也未就还款期限达成补充协议,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贷款人也有权向借款人发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此种情形下,借款人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不应支持。


法官提醒


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


多年未还款或未追讨


并不意味着诉讼时效已过


法官在此建议债权人在借贷行为中


注意留存借据、催要凭证等相关证据


及时主张权利


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图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来源:宝坻天平 


转载于公众号:天津高法


标题:东阳讨债公司讲述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不催要就可以不还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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